来源:政法科 作者:李东丽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点击数:18710 次
漯河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农种子罚〔2017〕1号
单位名称:召陵区丰昱种植专业合作社农资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金伟
住所(地址): 召陵区人民路
本机关于2017 年6月9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和备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17年5月份在其门店内销售德单5号玉米种的过程中,没有到监管部门备案,没有建立经营档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日期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销售凭证、询问笔录 证据材料。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款、第五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停止销售;
2.罚款两千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黄山路支行银行(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17年6月20日